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阳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9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高阳与被告保亭华达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有效;二、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高阳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高阳办理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第2栋11-C号房产权过户到原告高阳名下;三、原告高阳对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的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第2栋11-C 号房有权占有使用;四、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阳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以原告高阳支付的购房款483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高阳名下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1.2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