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被执行人何爱书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定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保土资监察【201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