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9执16号 | 失信人 | 韦明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21241981021800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韦明建、赖日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晓明、苏海民、覃俊群、蓝桂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34元,由被告韦明建、赖日凤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9民初4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