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本院受理原告黄征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李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征借款143000元,88000元利息自200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止;55000元利息自2009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9.39元,由被告李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