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标诉被告陈其兴,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文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刘文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