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9民初496号
甄达远: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甄达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9029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甄远达的财产信息,冻结被申请人甄远达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79713.28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418.57元,由申请人张志军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