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9民初628号
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剑与被告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