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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9民初628号
  发布时间:2024-06-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9628

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剑与被告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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