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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9民初628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9民初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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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韩剑与被告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9029民初628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韩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25.39元(原告韩剑已预交),退还原告韩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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