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9民初628号
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剑与被告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乾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9029民初628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韩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25.39元(原告韩剑已预交),退还原告韩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