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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9民初1040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9029民初1040

张新闻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新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104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新闻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保亭联社2021年个贷字第73010320210622001号)项下贷款2023年9月6日提前到期2.被告张新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48416.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720日起至2023年9月6日利息为23828.94元、复利1258.77元2023年9月7日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期间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收;对未支付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收复利);3.若被告张新闻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新闻名下位于保亭县城镇温泉北路东侧保城小区3号楼3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琼(2021)保亭县不动产权第0003152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51.28元、保全费2387.52元(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张新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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