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9民初791号
李清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李清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李清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4163.65元、保险费3807.97元,合计67971.6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7971.6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4.40元,由被告李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