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9民初727号
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源与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确认原告张书源与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书源办理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第5幢120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书源名下。案件受理费4581.8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