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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9民初1513号
  发布时间:2023-10-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9029民初1513

侯兴龙 :原告吉开平、林玉香与被告符小丽、侯兴龙、蒋川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9029民初151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吉开平、林玉香赔偿各项损失 79129.73 元;二、被告符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开平、林玉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16538.17 元;三、被告蒋川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开平、林玉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2432.29 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的抢救费112570.27 元;五、驳回原告吉开平、林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30.28 元,由原告吉开平、林玉香负担 813.23元(免交),被告符小丽负担 865.14 元,被告蒋川南负担 51.9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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