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9民初781号
孙元莉:
本院受理原告樊新霞与被告孙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元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新霞返还借款 20000 元;二、驳回原告樊新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2.25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孙元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