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9民初705号
杨国政: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超与被告杨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杨国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陈建超财产损失1860元;2.驳回原告陈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国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