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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9民初522号
  发布时间:2023-09-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9029522

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军与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子仪、郭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民初52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杨晓军与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对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西路南侧(城管局对面)聚仙阁小区第5幢9层5号房屋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西路南侧(城管局对面)聚仙阁小区第5幢9层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办理至共同共有人杨晓军、郭伟名下;三、驳回原告杨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58元(原告杨晓军已预交),由原告杨晓军负担。案件受理费4469.36元(第三人郭伟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月四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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