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9执异12号
郭铭、三亚铭扬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申请人郭铭,被执行人三亚铭扬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9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郭铭为(2022)琼9029执3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三亚铭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