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1683号
朱日峰:
本院受理原告黎海明与被告朱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朱日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黎海明未付货款本金244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0日的利息1801.64元,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付);2.驳回原告黎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6.88元,由被告朱日峰负担2353.2元,原告黎海明负担68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