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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9民初1294号
  发布时间:2023-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90291294

郑婉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与被告郑婉妮、李冠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电话不通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129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与被告郑婉妮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郑婉妮、李冠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借款本金378536.17元,利息5337.91元、罚息44.91元、复利64.61元(自2022年9月13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计);三、被告郑婉妮、李冠保如不按期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则可就其财产保亭县城南环路桃源小区西侧庄园御景3#楼(幢)14(层)13A10(房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8)保亭县不动产权第0003471号]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9.7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郑婉妮、李冠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月一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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