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029民初1559号
宋洪滨、黄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洪滨、黄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无人居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洪滨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小额借字 2020 年第 730103121 号)于 2022 年 11 月8 日提前到期;二、被告宋洪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 149695.9 元及利息、复利(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日尚欠 9559.92 元,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149695.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 12%计收。);三、被告黄彩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1742.56 元、保全费 1316.28 元(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宋洪滨、黄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