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1522号
郑景波: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景波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宝贷”合同》(合同编号:73010120210828001)于 2022年5月20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郑景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2354.45 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20日,拖欠利息2626.92 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即 52354.4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75%计算罚息;以拖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1.475%计算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53 元、财产保全费569.81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景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