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1205号
胡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段光伟诉被告胡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海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光伟支付赔偿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胡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