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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9民初446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琼9029民初446号

高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大民与被告高青梅、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高青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446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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