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行审19号
叶明才:
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及罚款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陵综执(第二)罚决字〔2022〕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处罚内容,即对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开工建设‘三所一队’项 目 时 的 时 任 单 位 负 责 人 叶 明 才 ( 身 份 证 号 码 :460100197309143919)处罚款 88309.65 元整(单位罚款数额:1605630.01×5.5%=88309.65 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