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936号
黄宗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宗坚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住址无人居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 1437.07 元、分期手续费 308.46 元、分期未摊金额2141.75 元;二、被告黄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支付截至2022 年 5 月 13 日的信用卡欠款利息 120.24 元、违约金 77.8 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受理费 25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宗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