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669号
李丽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与被告李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偿还截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 4728.13 元、手续费 88.43 元;二、被告李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偿还透支本金 4728.1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6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按照未偿还透支本金的 5%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李丽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