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366号
李梦琳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发》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梦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10 日的物业服务费 16419.98 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116.5 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恒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1 元,由被告李梦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至本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