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执异40号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田祥龙与申请执行人毛永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田祥龙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