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琼9029执异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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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异议人田祥龙对申请执行人毛永中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及答辩期限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本案将由王叶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云桦、审判员周中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