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9民初1397号
杨杰、吴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诉被告杨杰、吴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借款628381.22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36803.16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以628381.22元+36803.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4.655%基础上上浮50%计息; 二、被告吴艳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对位于保亭县城南环路桃源小区西侧创基长乐居15#楼19层19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1.8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杰、吴艳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