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285号
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潘正群与被告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曾祥鹤、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民初28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曾祥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正群支付剩余工程款231412元及利息(利息以2314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正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7.38元,由被告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曾祥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