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民初839号
陈小汝: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芳诉被告陈小汝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