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9执异19号
海南省国营南茂农场商贸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海南利莲投资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国营南茂农场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18)琼9029执3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变更为海南利莲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