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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9执异12号
  发布时间:2022-05-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琼9029执异12

张栋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郑金昌执行人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29执异12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执行人郑金昌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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