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029民初518号
海南珑鑫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朝均诉被告海南珑鑫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方,亦未有其他地址或其他联系人能够予以直接送达本案裁定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9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海南鑫珑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鑫珑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以 550000 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熊朝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