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9民初451号
裴东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颖与被告王凤珍、第三人裴东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裴东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