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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 9029 民初 842 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 9029 民初 842 号

李华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庆诉被告李华建、黄其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 9029 民初 842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陈吉庆支付装修施工费用 73867 元。本案受理费 1646.68 元,由被告李华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2021)琼9029民初842号-公告(送达裁判文书).pdf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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