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 9029 民初 1008 号
柯章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亚燕诉被告柯章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 9029 民初 1008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亚燕退还多收取的 7 万元;二、驳回原告黄亚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2050 元,由被告柯章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2021)琼9029民初1008号-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