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9民初701号
邓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袁林诉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新平、黄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70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新平、黄超共同向原告袁林支付“盛源海亭湾·雨林一号”项目2#、3#楼外架班组停工期间赔偿款 180470元及利息(以180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7元,由被告邓新平、黄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