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9行初7号
傅干华:
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海南省国营三道农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母连海、张远源、高巧、贾麦莲、傅干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29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1月5日两次作出的保建罚决字[201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