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9民初303号
董雅文: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丰、林丽、陈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902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31886.22元;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收,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林丽、董雅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8.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丰、林丽、董雅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