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9民初629号
刘思妤、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荣与被告刘思妤、刘鑫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思妤、刘鑫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承办人:吴慧香18089811389
原告王丽荣:18645414957,代理人项轶寒18546264339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