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琼9029民初559号
李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支行与被告李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8.47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7日透支款利息1047.84元及违约金2509.36元共计13555.67元。最终还款本金不变,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还清本息止。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终应还的利息、违约金以被告李学明在信用卡还款日应计为准。案件受理费138.9元及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