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9民初874号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9029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海南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的物业费人民币730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6249.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058.46元加上每月应付物业费81.42元作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