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9民初728号
陈方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陈方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9029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方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43.87元、利息268.56元及费用1558.44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截至2020年6月1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6470.87元。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780元,由被告陈方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