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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9民初6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琼90296

韩成衍

本院受理原告陈裕金诉被告韩成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成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裕金工资款人民币16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由被告韩成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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