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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9民初76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琼902976

蔡扬艳

本院受理原告蓝小形诉被告蔡扬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0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蓝小形与被告蔡扬艳离婚;二、婚生男孩蓝天文由原告蓝小形抚养,抚养费自负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蓝小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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