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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9民初397号
  发布时间:2020-04-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9029民初397

王华权

本院受理原告孙恭礼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华维、王华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3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孙恭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14元(已付),由原告孙恭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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