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9民初397号
王华权:
本院受理原告孙恭礼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华维、王华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孙恭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14元(已付),由原告孙恭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