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664号
莫海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莫海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莫海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871.71元、利息1881.35元及信用卡费用1963.21元、违约金643.15元(利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截至2019年6月2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7359.42元;二、被告莫海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偿付原告因向被告主张该债权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8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058.98元,由被告莫海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