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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9民初637号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9029民初637

黄伟明:

本院受理曾艳华诉被告黄伟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63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曾艳华与被告黄伟明离婚;二、婚生女儿黄佳琪,2010年3月20日出生,由被告黄伟明负责抚养,原告曾艳华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给付至女儿黄佳琪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金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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