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637号
黄伟明:
本院受理曾艳华诉被告黄伟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曾艳华与被告黄伟明离婚;二、婚生女儿黄佳琪,2010年3月20日出生,由被告黄伟明负责抚养,原告曾艳华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给付至女儿黄佳琪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金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