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182号
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仕军诉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林仕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2.32元,由原告林仕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